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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部门348万招标法律服务项目,被指以“中小企业声明函”筛掉竞标律所?招标公司回应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3 11:17:00    

“参保员工仅4人的法律咨询公司,战胜一家知名律所仅靠一张‘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够了?”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算348万元,公开招标专项法律服务项目一事引发网友质疑: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企业性质,如何开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法律咨询公司,是一家2024年刚刚开展法律咨询服务、2023年参保员工仅4人的公司,是否有能力承接服务项目?

针对网友关注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进行调查了解。


中标公告——

五家单位参与官方法律服务项目公开竞标,

两律所因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通过资格审核

根据“中国·深圳政府采购”官网显示,2025年5月6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5年信访投诉专项法律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显示,项目编号为“SZDL2025000560”。

投标供应商分别为:深圳市恒天吉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报价345万元;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报价310.3万元;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报价348万元;深圳证面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报价348.1588万元;圳向未来法律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报价347.8628万元。

在报价评分中,两个律所的评分均为“0”。最终中标的公司为“圳向未来法律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报价比第二名公司低约3000元。但若将两律所的报价纳入排名,则“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报价低于中标公司约38万元。

此外,备注显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故不通过资格性审核。


网友反映——

“律所不具备企业性质,

让出‘中小企业声明函’岂不成了故意为难?”

对此,有认证律师身份的网友疑惑道,“律师事务所是非法人合伙组织,不是公司,不归市监局管理。它是根据律师法设立,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颁发的是《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没有营业执照。因此,其开不出中小企业声明函。”

“这不就是明摆着拒绝律师事务所来投标吗?一项法律服务的招投标,拒绝其他公司来投标是正常的,为什么要拒绝律所来投标呢?”该网友疑惑地问。

“出具这个声明的意义是什么?如果说声明的意义在于承诺能够承担责任,那么,律所合伙人之间承担的可是无限连带责任,这个责任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多了。”该网友表示,面对中标金额300多万元的政府法律服务项目,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却只能望而兴叹,显然有失公平。

也有网友提出不同观点,认为政府采购领域有专门面对中小企业的项目,所以这个声明函就成了资格条件。


中标公司——

2022年成立、2023年参保4人,

增加法律服务业务次月中标591万元法律服务项目

天眼查显示,圳向未来法律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8月17日。原名圳向未来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24年4月更名。2023年工商参保人数为4人。

2023年6月以来,该公司十多次参与投标深圳市职能部门的项目。2024年4月12日前,该公司先后3次中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自规局南山局的“宣传”类项目,共计约52万元。

2024年4月23日,该公司的一般经营项目,增加了“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业务)。”

2024年5月8日,该公司中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2024年信访投诉专项法律服务项目”,中标金额591万余元。后5次中标深圳市自规局、深圳自规局龙华局、深圳自规局大鹏局、深圳自规局坪山局的宣传项目,总计约155万元。

2025年5月6日,该公司中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2025年信访投诉专项法律服务项目”,中标金额347.8万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2024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4年信访投诉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招标,没有律师事务所参加。该公司先后大约10次中标官方项目,集中在深圳自规、住建部门。


招标文件——

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要求团队人员不少于11人需具备相应资质

6月1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查询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2025年信访投诉专项法律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

文件显示,该项目财政预算348.16万元,最高投标限价348.16万元。申请人资格中提及,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工作要求:答复购房资格相关咨询问题、咨询房产是否限购问题、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系统房屋交易相关操作问题,提供相关操作指引、i深圳App房屋交易相关操作问题,提供相关操作指引等问题;定期统计相关数据,并周期性汇总形成分析总结报告。

评分规则显示,在“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小组管理人员情况”中提到,对“项目负责人具有法律相关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项目小组管理顾问具有3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项目小组管理顾问具有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资格;项目小组管理顾问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工商管理高级经济师资格”等,可获得分。

在“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情况”中提到,需达到“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小组管理人员除外)不少于 11 人;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小组管理人员除外)具有法律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小组管理人员除外)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A 类”,则可以得分。


招标公司——

“公示后未收到相关质疑,

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为符合财政预算要求”

6月11日、1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联系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果。

记者联系到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深圳市瑞凝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说,如果认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只能在他们发布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我们在公示日期内,没有收到相关质疑。”

为什么项目对人员要求法律相关专业,却不允许律所投标?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道,这个招标只对人员有要求,并不要求投标单位有什么样的资质,因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的是一个服务。

律所不属于企业,无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此为由拒绝律所,是否合理?工作人员说,“没有拒绝,是因为这个项目本身在财政下达预算时,就需要扶持中小企业。”“我不清楚律师事务所中标需要怎样的操作,但招标本身没有排斥任何竞标单位。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主要是为符合扶持中小企业的财政政策。”

中标公司2023年年报仅参保4人,该项目团队要求除负责人不少于11人,该公司是否达标呢?工作人员说,“我们不会去看年报之类的,主要是以该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为主。如果该公司递交的招投标文件有虚假或其他情况,财政部门会进行处罚。”


律师说法——

焦点一:招标项目要求必须执业律师参与,本身就自相矛盾?

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东晨律师说,从案涉项目看,招标评分规则要求项目小组管理顾问需要具有3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说明该项目管理顾问必然是执业律师。而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不能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单位执业,如果中标的公司把律师作为企业人员纳入项目服务小组,明显违反《律师法》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招投标行为无效。

另外,如果中标公司的企业工作人员没有专业能力完成中标的法律服务,而另行外聘执业律师完成该法律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严禁转包的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就将执业律师纳入法律项目服务小组,说明案涉项目的招投标方对转包行为都是明知,招投标行为依法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焦点二:招标项目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何以律师事务所无法开具?

刘东晨表示,我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因此,律师事务所实际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双重监管。

在政府采购制度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确实鼓励将部分项目向中小企业倾斜,投标人可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但是在法律服务领域并不适用。根据现行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获取要依赖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备案和认证,由于律师事务所的自有特性,无法进行这样的备案,自然也就无法开具这一声明。


焦点三: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在法律服务方面,专业性、社会责任有何区别?

刘东晨认为,首先,从行业准入标准看,律师事务所要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双重监管,形式上和专业上必须达到法定要求。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也必须是先通过号称“国考”的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然后经过一年实习,通过考核后才能够合法执业,成为执业律师。

其次,从法律责任看,由于双重监管制度,导致了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执业律师的双重责任。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业律师如果出现问题,也会承担警告乃至吊销执业证书等责任。

和律师事务所的准入标准与执业律师的专业要求相比,法律咨询公司设立门槛依据《公司法》规定并不高,对从业人员也没有严格要求,两者相比高下立现。


焦点四:以无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为由筛掉律所,是否存在不公平竞争?

刘东晨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提出,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带有歧视性的条款。

案涉项目中,“中小企业声明函”虽在形式上具有制度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对律师事务所产生了事实上的歧视。采购方明知律师事务所难以获取声明函,却将其作为必须提交的资格文件,客观上造成了行业封闭。在无视专业能力对比的情况下,仅凭一纸声明函便获得高分乃至中标,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应有的实质公平原则。这种表面中立、结果实质不公的规则应当废止。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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